我上了我的亲生母亲(本该自己继承的遗产却被自己亲生母亲夺走,我该不该断绝关系)
2022-06-30 07:16 阅读: 评论:“我是在姨丈姨母家长大的,那时父母想要一个儿子,生了3个女儿最后才生了个儿子。而姨丈无法生育,所以过继给了他们,婚后一直和丈夫赡养到姨夫过世,姨丈刚过世半年不到,而我亲生母亲把姨母接到她自己那里,叫她把房产继承权过给我的亲生父亲,然后再分别由我们4姐弟再继承。”
【过继程序是否合法】
问题当中的过继实际上属于收养孩子的范畴,而收养孩子不论是对收养人还是送养人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,并且收养孩子需要办理登记手续,否则收养关系是会被认定无效的,所以首先需要确定收养程序是否合法,收养关系是否成立。
《收养法》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: (一)丧失父母的孤儿; (二)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; (三)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
《收养法》第十五条,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。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
【与亲生父母、姨丈姨母之间的继承关系】
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决定你在法律上是谁的子女,而法定继承权是身为子女拥有的权利,所以也会随着收养关系而改变。
1.如果收养关系成立,那么你和姨丈姨母之间的关系就是父女、母女关系,而你和亲生父母的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就终止了。
也就是说你是姨丈姨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,而亲生父母那边的遗产和你就没有关系了。
2.如果收养关系不成立,那么你和姨丈姨母之间就不存在收养关系,你和姨丈姨母之间没有任何关系。
也就是说你是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,而姨丈姨母的遗产和你就没有关系。
《收养法》第二十三条,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,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;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。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。
【母亲的做法是否合法】
继承权是不能转让的,继承权虽然是一种财产权,但是是以一定的婚姻、血缘关系为前提的,具有一定的专属性,继承人要么行使权利,要么放弃权利。
【解决办法】
立遗嘱,遗嘱是被继承人对于自己生前合法财产(遗产)的处理办法,可以保证遗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,减少了子女为争遗产而产生的纠纷。
但是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收养关系不成立,你就不属于姨丈姨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,所以姨丈姨母所立的“遗嘱”就不是遗嘱而是遗赠协议,而遗赠需要受遗赠人在两个月之内表示接受遗赠,否则视为放弃遗赠。
《继承法》第二十五条,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应当在遗产处理前,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。没有表示的,视为接受继承。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。到期没有表示的,视为放弃受遗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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